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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权并购应向审批机关报送哪些文件?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2日 蚌埠法律顾问  
外资股权并购应向审批机关报送哪些文件?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
(五)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经公证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八)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外资股权并购应向审批机关报送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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