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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不在盐业公司专营范围

发布时间:2015年9月3日 蚌埠法律顾问  


上海富仓公司与广东省盐务局长达十年的行政官司以原告胜诉告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就一桩工业盐经营案做出终审判决:工业盐不属于盐业公司专营范围,撤消原广东省食盐专卖局(即现在的广东省盐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盐行决字[2003]217号),并返还十年前没收的原告上海富仓贸易有限公司工业盐1164吨。这是继2002年上海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违法扣押其经营的工业盐官司胜诉(本报曾经报道)以来,全国数百起类似案件中唯一由地方高院判决企业胜诉的案例。


  经过长达十年的抗争,上海富仓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富仓公司)终于打赢了这场官司。本案原告代理律师、有“中国反盐业垄断第一律师”之称的上海知名行政诉讼律师邹佳莱告诉记者:“本案的胜诉不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此案的判决对打破盐业部门对工业盐经营的垄断、推动国家加快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有重大意义。”


  他表示,本案胜诉的关键之处在于,与其他地方法院(包括广东的)在审理类似案件时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而只引用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同,广东省高院在审理此案时,正确理解《盐业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体制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即1872号文)的精神,并确定其法规地位,认定原广东省食盐专卖局“仅笼统地以‘盐产品’定性为依据做出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基础”。


  据介绍,2003年7月20、22、26、29日,原广东省食盐专卖局先后在广州的工业盐用户企业、铁路专用线货场、港口码头等地扣押了富仓公司从广东省以外地区调运的工业盐,并于近4个月后的当年11月18日以违法购买、调运省外盐产品,违反《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名,向富仓公司广州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其扣押的工业盐共1164吨。此后,富仓公司向广东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被判维持原处罚决定。该公司不得已于2012年4月19日向广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富仓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最终获得胜诉。

 
  据记者了解,就在此案落槌之时,在广东、山东、河北、浙江等地还有多起类似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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