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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3月3日 蚌埠法律顾问  
  (1994年8月27日 证委发[199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和到境外上市的需要,规范到境外上市 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 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制定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到境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必备条款》的内容。到境外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意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必备条款》中明确规定到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应当载明的内容,无须载人到香港以 外的其他地区或者国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
  《必备条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获得批准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不符合《必备条款》规定要求的,有关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年会上,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附件:《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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