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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融资方式的利弊有哪些 借壳上市新规2019

发布时间:2023年6月19日 蚌埠法律顾问  Tags: 不同融资方式的利弊有哪些,借壳上市新规2019

  张家和律师,蚌埠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不同融资方式的利弊有哪些

一、银行贷款

这是企业融资最为主要的渠道,主要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现在银行开展过的为企业融资相关的贷款包括如下五种方式:

1、资产抵押贷款,企业将资产抵押给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由相应机构发行等价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发券募集的资金由企业使用,资产证券化品种可通过专门的市场进行交易。

2、项目开发贷款,这是主要针对一些高科技企业,企业如果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数额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

3、出口创汇贷款,对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银行可根据出口合同,或进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提供打包贷款,对有现汇账户的企业,可以提供外汇抵押贷款。对有外汇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以凭结汇凭证取得人民币贷款。

4、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贷款质押物。

5、票据贴现融资,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

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因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三、民间借款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是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四、发行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

五、发行债券

债券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凭证,与其他有价证券一样,也是一种虚拟资本,而非真实资本,它是经济运行中实际运用的真实资本的证书。具有偿还性、流通性、安全性、收益性的特点。

市场上一般大型企业发债较多。中小型企业如果有盈利较高的项目、资金需求量较大,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融资。关-健要解决债券的包销、利息支付、如期偿还等具体问题。2008年,金融危机,股市萎靡不振,债券市场异常火爆。

借壳上市新规2019

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并规定于9月9日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那么你知道或者是了解过借壳上市吗你知道此次修改的内容具体是什么吗下面将详细为您解读借壳上市新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借壳上市新规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旨在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给“炒壳”降温,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参照成熟市场经验,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累计首次原则的期限为60个月。需说明的是,60个月期限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不适用于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况,这两类情况仍须按原口径累计。

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延长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

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加大问责力度。

《重组办法》自6月17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依法、从严、全面”监管重组上市总体上表示支持。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意见和建议117份,其中有效意见80份,主要集中在“净利润”认定指标、重组上市认定的兜底条款、相关方锁定期等三个方面:

关于“净利润”认定指标,有意见提出,对于亏损、微利的上市公司过于严格,建议取消。考虑到取消“净利润”指标,将不能有效抑制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现象,会加剧僵尸企业“僵而不死”,削弱退市制度“刚性”,《重组办法》中保留了现有认定指标。

关于兜底条款:

有意见提出,此类条款缺少细化、量化标准,建议删除。考虑到此类条款有助于应对监管实践的复杂性,类似条款在其他证券监管规章中也有使用,并且,可以通过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等相关安排,确保执行中的程序公正,因此,《重组办法》保留了认定重组上市的兜底条款并做了进一步完善。

关于重组上市相关方的股份锁定期,有意见认为,要求新进大股东锁定36个月,时限偏短;也有意见提出,对新进小股东锁定24个月,期限过长。经研究,鉴于延长相关股东锁定期是本次加强重组上市监管、遏制短期炒作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前已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多次论证,故不再改动。另有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交易过程中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的锁定期未作明确,易导致监管漏洞。经研究,为防止上述主体通过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规避限售义务,《重组办法》进一步明确:“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也应当公开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

此外,有意见提出,需对重组上市前相关主体涉及被调查或处罚、擅自实施重组上市的监管措施等条款完善表述。经研究,对该等意见予以采纳。按照新规,上市公司及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侦查的,上市公司不能进行重组上市,但有例外情形,即违法行为终止已满3年、本次重组能够消除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行为人追责的除外;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上市公司12个月内不得进行重组上市。还有意见提出,应保留重组上市的配套募集资金安排、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期限,综合考虑本次改革方向,对此类意见未予采纳。另外有些意见与本次修订非直接相关,今后将结合实践进一步分类研究处理。

关于《重组办法》的过渡期安排,6月17日发布的新闻稿中已经明确。据初步统计,从征求意见以来,有8家公司的重组上市方案已提交其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这些方案的审核将适用现有规定。考虑到《重组办法》对重组上市的监管要求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为保证新旧制度有效衔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重组办法》发布生效后,重组上市方案尚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中介机构应当充分核查本次方案是否符合新规的各项条件,出具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回应投资者质询。

为配合《重组办法》顺利实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同时公布。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也在配套修订,将陆续公布实施。各项新规施行后,我会将继续完善全流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重组上市行为,遏制虚假重组、“忽悠式”重组,促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更好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证监会修订并购重组规则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停牌时间

为解决重组事项导致的长期停牌问题,前期,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停复牌业务指引。近日,我会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缩短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冷淡期”,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3个月内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应当在再次启动的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重点披露前次重组终止的原因,短期内再次启动重组程序的原因。

二是明确交易标的相关报批事项披露标准。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无法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有关批复文件的,上市公司应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披露有关报批事项的取得进展情况,并作出重大风险提示。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项规定,我会在并购重组审核以及其他无需我会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监管中,对标的资产是否依规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进行关注,督促相关方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管标准和要求未发生变化。

总之,对借壳上市,证监会一直保持严格审慎的态度。此前也多次修改规则,这种合规性的监管是非常有必要有的,但我想它不会妨碍正常的并购重组、正常的借壳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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