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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日 蚌埠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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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工商企[2004]7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做好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根据省人事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政[2003]1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事业单位改制登记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方式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主要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原事业单位经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投资者以原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作为出资,申办企业设立登记。作为出资的原事业单位的资产,其出资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由投资者以其他资产出资设立企业,再将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予以并购,事业单位注销。并购时如需增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增资部分的出资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原事业单位经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投资者以原事业单位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设立企业。
  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程序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改制方案的审批程序。事业单位的改制方案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或政府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改制方案应明确改制的资产范围、改制方式、资产界定、资产处置的初步构想及人员分流安置等内容。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应一并纳入改制范围。
  (二)资产界定和处置程序。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核销剥离及处置等,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企业股权(出资)设置程序。由新设企业的投资者确定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出资额。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应提交有权处置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企业设立登记程序。由投资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体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登记程序操作。
  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改制方案的批复;
  2、资产评估确认或备案文件;
  3、资产交割、处置文件;
  4、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全体股东对原事业单位债权债务承继情况的说明;
  6、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7、事业单位注销证明;
  8、《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
  9、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投资者以事业单位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财政或有权处置资产部门同意以净资产出资的批准文件。
  (二)改制为其他类型的非公司制企业,登记时除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交的材料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四、有关政策
  鼓励改制单位职工、社会投资者参与改制、出资或置换国有资产。
  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文化类企业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有限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二分之一;允许投资者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40%。 事业单位改制登记中,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出资方式、收取规费以及在服务上,参照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执行。
  非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登记,适用本文件的规定。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是工商部门目前面临的一项新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工商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事业单位改革的意义和作用,认真负责,高度重视,积极创新,努力把握改革的方向,切实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登记注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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