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国有资产进场前的清产核资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8日 蚌埠法律顾问  
国有资产进场前的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为科学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
  清产核资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一个重要步骤。3号令对此有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清产核资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提出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4)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7)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8)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9)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同时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如是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则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国资委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其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中证网)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蚌埠法律顾问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9096909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