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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5日 蚌埠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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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投资发展需要,制订本条款。
  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
  1.发行总额:1,500,000,000元人民币
  2.债券期限:五年,由1999年7月28日起,至2004年7月27日止,
  若2004年7月27日并非可转债上市交易所的交易日,
  则于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止。
  3.票面金额:100元/张
  4.发行数量: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额/债券面值,共
  计1500万张。
  5.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年票面利率为1.30,以后每年
  增加0.30个百分点。可转债期限内每年票面利率如下
  1999年7月28日至2000年7月27日,票面利率1.30;
  2000年7月28日至2001年7月27日,票面利率1.60;
  2001年7月28日至2002年7月27日,票面利率1.90;
  2002年7月28日至2003年7月27日,票面利率2.20;
  2003年7月28日至2004年7月27日,票面利率2.50;
  上述起止日均为计息日。
  6.利息支付:可转债期限内的每年7月27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
  记日及到期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已转
  换为股票的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根据下述第12条
  ,于到期日当日被公司强制转股的可转债,仍可获得
  当年的利息。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i=b×i0
  i:为支付的利息额
  b:为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0:为按第5条款规定的执行利率
  7.发行价格:按面值发售。
  8.发行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按面值定价发行。
  9.初始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本公司将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即a股)的发行价格的一定折扣。设定
  拟发行股票价格为p,初始转股价格为p0,如本
  公司股票发行时间为
  2000年7月28日(含此日)至2001年7月27日(含此日),则p0=p×95
  2001年7月28日(含此日)至2002年7月27日(含此日),则p0=p×94
  2002年7月28日(含此日)至2003年7月27日(含此日),则p0=p×93
  2003年7月28日(含此日)至2004年7月27日(含此日),则p0=p×92
  一旦本公司a股发行并上市,初始转股价格将
  按照上列条件之一计算确定,在以后的可转债存
  续期内不再根据折扣率变化。
  10.转换期:本公司可转债的自愿转换期为本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
  转债到期日之间的交易日内,但本公司股票因分红派
  息、增资扩股而调整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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