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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的公司法条件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8日 蚌埠法律顾问  
  根据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委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的规定,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企业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
  (3)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申请企业应有连续3年的盈利业绩、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达到10%以上、税后净利润规模达到6000万元以上、企业发行股票后国有股比例应超过51%;
  (4)对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考虑;
  (5)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折合约5000万美元)以上;
  (6)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创汇水平一般要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10%以上;
  (7)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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