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证券是指证券上记载有受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或其指定人”字样的证券,指示证券依背书转让。因此指示证券设质以设质合意及出质人为出质背书,并将背书的证券交付与债权人为生效。
德国民法规定,指示证券设质须将背书的证券交付与背书人以及有对证券成立质权的合意,而无需由背书知道其为证券的设质或转让。由此可见,德国民法上的设质背书有明示设质背书和隐存设质背书两种形式。
如背书上有设质的文字,则为明示背书,在这种情况下,背书人既是出质人也是证券所有人,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权人不能为质权以外的行为。隐存设质背书则是指背书上没有设质文字。在这种情况下,背书人取得与明示设质背书同等的地位。
在质权关系内部,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权人有违法让与行为时应承担对出质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出让原则上不产生法律效力。在质权外部关系上,质权人与所有人并无差别,此时,他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他是质权人而当然无效。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设置时应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可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隐存背书设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