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5年5月7日 蚌埠法律顾问  
  以公司债券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为标准,这类似于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划分标准。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即为记名公司债券;反之,则为无记名公司债券。这种分类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对两者的转让程序的法律规定不同。无记名公司债的转让,以公司债券的交付而发生法律效力;记名公司债的转让,除交付债券外,还必须将受让人的有关事项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其转让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两者灭失时的补救方法也不同。通常记名债券灭失时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券无效,由公司补发债券;而无记名债券就无法得到这样的保护。再者,在国外记名债券持有人在领取利息时,不仅要求出示债券,还要求出示登记册上载明的持有人的有关证件。《公司法》第168条规定:"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但是,我国通常发行的是无记名债券。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蚌埠法律顾问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9096909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