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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质押问题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1日 蚌埠法律顾问  
  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质押问题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基于此,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为出质标的设定质权,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的规定,这个审批程序是通过备案制度实现的。具体来说,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这个通知对国有股质押还有如下限制:
  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2、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3、以国有股质押所获得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买卖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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