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经股大会决议,可以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并在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同时还要具备股票
发行的条件,还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
公司债券”,并在存根上载明数额。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性,因此,
审批程序极为严格,国务院明确规定由
国家计委、外汇管理局、证券委员会按各自的职责进行
审批,立项由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转股债券的规模由
国家计委决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审批项目到境外
发行可转股债券的时间、地点、
发行条件,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
国家计委
审批其换股的规模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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