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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蚌埠法律顾问  
    上市公司经股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同时还要具备股票发行的条件,还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存根上载明数额。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性,因此,审批程序极为严格,国务院明确规定由国家计委、外汇管理局、证券委员会按各自的职责进行审批,立项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转股债券的规模由国家计委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项目到境外发行可转股债券的时间、地点、发行条件,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国家计委审批其换股的规模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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