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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与股东权利的行使

发布时间:2018年1月6日 蚌埠法律顾问  
  瑕疵出资与股东权利的行使能否构成抗辩权?
  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行使知情权提出异议,是一种民法上的抗辩。一般认为,抗辩在实体法上可以分成两个类型:抗辩事由和抗辩权。抗辩事由是指阻碍权利构成要件的成立,其法律后果是消除权利的成立,其应由法院依职权审查;而抗辩权是指请求权的相对人拒绝给付的权利,但它并不消除请求权,其应由法院依申请审查。对于股东知情权,其构成要件是股东资格,并不是出资的履行。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提出的知情权行使的异议,并不是抗辩事由,故瑕疵出资股东行使知情权成立。股东权是一个权利的集合体,既包括请求权,也包括形成权及参与管理权,而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正如上文论述,股东知情权是参与管理权,而不是请求权,故公司的异议对瑕疵出资股东行使知情权并不构成抗辩权的行使。
  因此,股东尚未出资或尚未完全出资的,可依法补足,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其作为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也就是说,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在其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一般不能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其应享有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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