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被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年9月6日 蚌埠法律顾问  
  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法律咨询:被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律师回答: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被分立公司可暂不确认被分立资产的全部转让所得或损失,但交易支付总额中涉及非股权支付的,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所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蚌埠法律顾问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9096909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