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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团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9日 蚌埠法律顾问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或大型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第72条,经国务院授权而改组成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都可以适用有关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定。这类集团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一般形式,与国家控股公司有一定的区别,区别之一,这类公司是混合型控股公司,即在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的同时,也可以以控股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区别之二,这类控股公司可以不是国家独资公司,其组织和行为一般受《公司法》调整。改组为这样的国有控股公司一般应具备这样一些条件: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有完善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净资产和总资产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经国务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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