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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的认证

发布时间:2014年2月3日 蚌埠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释义】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规定。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以及产品质量认证实行企业自愿的原则。企业通过质量体系的认证、产品质量对认证,有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信誉,增强竞争能力,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强迫企业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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