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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不等同于结构有效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4日 蚌埠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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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不等同于结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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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29日,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油”)因错判油价走势,在石油期货投资上累计亏损5.5亿美元,决定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作为一个成功进行海外收购、被称为“买了个石油帝国”、2003年净资产为1.28亿美元的企业,何以会产生如此巨额的亏损而轰然倒下?对此如果要理出一个清晰的脉络,法人治理结构失灵是一个绝对不能绕过去的原因。
  同大多数成功在海外上市的企业一样,中航油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而且治理结构完全按照新加坡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要求建立,各种治理机关没有缺失;也有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风险防范机制,聘请了世界上最大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制定了《风险管理手册》及《财务管理手册》。此外,中航油按照市场规则定期公布运营情况,2004年更是被评为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受到媒体和投资者的推崇。
  但就是这样一个企业,却是公司总裁陈久霖一个人说了算,董事会、监事会、决策咨询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都成了摆设。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2003年开始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这样的金融赌博,并以做假账的方式瞒天过海,从最初的200万桶一直发展到出事时的5200万桶,一直未向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报告,最后“押了小点开盘后却是大点”,直接导致了中航油破产。
  中航油事件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想得最深还是治理结构。此后,央企加快了治理结构探索步伐,首个董事会试点——上海宝钢董事会于2005年10月17日设立。中航油事件可能只是中国企业忽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造成经营失效的一个特例,但却表明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不等同于结构有效,在建设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仅仅将别人的法人治理结构“拷贝”过来还远远不够。
  事实上,没有一个制度是完美无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不存在一个标准的模式。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经济与管理实践中的演变看,它的每一步发展往往都是针对公司失败或者系统危机做出的反应,不同企业的股权结构、发展阶段、产业势态、业务风险等情况都需要有特定的治理结构与之相对应。建立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寄所有希望于某一种治理模式,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实践,设计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治理框架,做到“因企制宜”,这样的启示对致力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无疑是值得牢记的。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不等同于结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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