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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设立国际运输代理企业设立许可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0日 蚌埠法律顾问  
申请事项:外商投资设立国际运输代理企业设立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第2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
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设立国际货运借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报文件6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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