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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1日 蚌埠法律顾问  
  一、登记条件
  1、企业集团由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成员组建而成;
  2、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
  3、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应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书(应载明核心企业基本情况与经营业绩、组建企业集团的事由、宗旨、条件、发展规划及基本架构等内容,并由母公司盖章);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集团的登记申请书;
  3、企业集团章程(成员盖章);
  4、母公司与成员企业共同签署的企业集团协议及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企业集团负责人的任职书;
  6、母公司及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图;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9、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到原登记机关用专用纸复印并加盖核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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