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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中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发布时间:2023年7月4日 蚌埠法律顾问  Tags: 公司减资中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张家和律师,蚌埠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公司减资中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核心内容:公司减资,往往伴随股权结构的变动和股东利益的调整。在实质性减资的情形下,减资实际上相当于公司资产的分配。如果减资是按照所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比例进行的,则所有的股东都得到了平等的资产分配和退出机会。下面由的为您介绍公司减资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新公司法显然是考虑到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如下:;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债权人异议权对于减资的影响


  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权利对于减资的效力有什么样的影响,《公司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从严解释,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如果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则减资不能继续进行。从宽解释,我们可以认为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不影响减资的有效进行,只是这一减资将不能对抗其未能满足要求的债权人。这两种解释对于实践中的减资安排将有截然不同的影响,《公司法》实有明确的必要。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或许对于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实践有所帮助。


  综合考虑资本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笔者认为台湾地区的做法更为可取。这一处理路径对于金融机构的资本重组交易来说尤为适合。试想中国建设银行如果在其财务重组中实施减资,假如每一个提出偿债或担保要求的债权人均可以因为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要求停止减资,那对于这样一个拥有众多债权人的大型金融机构来说,减资根本没有完成的可能。再者,如果说债权人事后可以主张减资无效,那对于金融交易的稳定来说也是不可想象的。相反,采取上述台湾模式中的对抗主义,则既不失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能兼顾资本交易的效率和安全。


  考虑到中国大量的深受不良资产困扰的问题金融机构都有资本重组和减资的需求,而这些机构通常又有众多的债权人,其资本交易对于稳定性又有极高的要求,笔者认为,采取对抗主义的台湾模式值得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探讨。


  2、减资的财务标准


  《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从其立法意图来说是为了使得公司有足够的资本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但是新公司法为有限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3万元人民币,为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00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以这样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公司在减资时点上所负的债务总额很可能远高于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核心内容:为了保持公司的经营的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走法定的程序。下面,公司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按照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要求公司必须保持注册资本的相对稳定,同时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后,经权力机构决议,依法定程序在原有注册资本的基础上予以扩大,增加公司实有资本总额的法律行为。


  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主要途径是股东增加出资,情况比较简单;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来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将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情况比较复杂。下面主要介绍一下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和要求。


  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董事会拟订增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议内容应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增量发行新股应符合法定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新股须进行审批。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进行公告。


  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


  公积金转增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15%。


  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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