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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法律问题 股权的表现形式与权属变更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5日 蚌埠法律顾问  Tags: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法律问题,股权的表现形式与权属变更

 张家和律师,蚌埠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外商投资企业运营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也是公司投资人发生变化这一涉及公司组织结构发生变化的重大事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


  股权转让一般通过谈判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5、违约;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9、其他。


  二、股权转让的审批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还须经其他合营方、合作方的同意。


  三、其他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另外,股权转让后外资的企业性质保持不变时,股权受让方不能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四、变更登记


  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本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股权转让的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六、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事务总局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的表现形式与权属变更

股权的表现形式与权属变更

  股权的交付与股权本身的表现形式有直接的联系。股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或土地使用权等别的权利不同,没有特定、统一的权利证书,不同类型的公司,具有不同的股权表现形式。有限公司的股权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注册登记文件三种形式表现的。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向其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基本法律文件。股东名册是有限公司持有的记载其股东名单的书面文件。公司注册登记文件是工商行政机关持有的证明股东身份和权利的官方文件。

  一般情况下,上述文件对股东身份的记载是相同的,不会发生矛盾和冲突。但由于各种原因,也会经常出现相互间的不一致,例如,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中已作记载但尚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已办理股东的变更登记但在股东名册中未作相应记载。究竟应以出资证明书的转让、股东名册的记载还是以股东的变更登记作为股权权属变更的标志现行立法尚缺少具体的规定,只能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原理作出分析和选择。

  综合分析表明,股权的变更登记应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以其作为股权权属变更的要件具有更充分的理由:其一,在法律上,以登记获得的权利通常都以登记形式转移。专利权的转让以转让登记为要件,商标权的转让以公告为要件,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登记和成立,其转让当以登记为要件;其二,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意行为,不具有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其三,股权代表着十分重要的财产利益,其财产价值许多情况下要远大于其他财产,甚至不动产,为防止和减少可能的纷争,有必要规定与不动产转让类似的登记生效要件。

  与有限公司有所不同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表现为股票的形式,而股票作为有价证券,其权利与证券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股份的转让是以股票的转移为要件。依据公司法,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以交付方式转让,即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此,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交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各种形式确认股权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这种转让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自动交易系统进行,而转让的完成则以清算交割作为标志,其中,中央证券登记公司为股票的转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以证券的登记过户为要件当不存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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