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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商业地产需谨慎,从五大注意中学如何保护自己 王某诉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9日 蚌埠法律顾问  Tags: 投资商业地产需谨慎,从五大注意中学如何保护自己,王某诉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张家和律师,蚌埠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投资商业地产需谨慎,从五大注意中学如何保护自己

投资商业地产需谨慎从五大注意中学如何保护自己

如何规避投资风险呢在商业地产的投资里,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如何规避商业地产投资风险就成为能否取得投资成功的关键,以下是商业地产投资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1、评估商圈的发展潜力。要考虑到投资项目所在商圈的消费能力与规划布局、交通规划、竞争对手等,其选项点是否合适,评估其是否有发展的潜力。

2、开发商实力和品牌。因为商业地产是资金要求高,专业整合能力要求强的房地产高难度产品。要考虑开发者实力与品牌的综合能力,最主要是考虑其有没有过往同类产品的成功项目。有没有政府、战略合作者的支持。

3、经营管理公司的能力。商业地产后续经营是最关键的环节,在不成熟的的营销链中,开发商与投资者之间只是简单的售卖关系,只要销售成交,开发商则万事大吉了。但是没有经营管理、业态定位、招商、等原因,许多经营困难,小业主因此停止供楼,发展商面临着回购的时候,所以在投资时要充分注意经营管理公司的能力。

4、定位。每个商圈都有其合适的商业定位,定位就象鱼和水一样的关系,有的鱼就是适合这样水,不适合就有可能死亡。如果脱离了当地消费力与商圈特点,那么后续的经营就存在问题了,也可以说是先天不足了。这样的场是很难做起来的。定位要看其主题、业态、业种的定位。还有看其有没有主力商家,主力商家是否有集约力,进行风险判断。业态是发展的原动力,经营是核心,如果没有准确的前期业态规划,后续经营就无从谈起。

5、评估投资回报与风险。购买商业地产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租赁实现利润收益不断增值,判断回报的最有效方式,是看租金收入是否能尽快回收前期投入。在计算回报的时候,要考虑空置期。最简单的方法是:售价=年租金/租金投资回报。你可以选择同地段同类物业租金进行对比,在对比时可以保守一点。再将年回报率与其它投资产品作一个理性比较,从风险与回报进行比较。尽量客观、理性的评估自己所能承受的风险。还有就是要尽量学会利用金融工具来分化风险。记住,投资就象开车一样,一定要在自己能驾驭的情况下掌握速度,否则就会出事的。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投资商业地产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如何规避商业地产投资风险就成为能否取得投资成功的关键商业里的投资游戏,是一场博弈的游戏,总是有人损失有人收获,学会投资是最好保护自己的方法。如果您对这方面有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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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丰民初字第15847号

原告王某

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孙-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5月29日,我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书,由我作为某公司“莎姗-尔品牌化妆品折扣店”在吉林市的区域总代理。合同签订后,我向某公司支付代理费6万元。现我发现,某公司没有销售化妆品的合法资格,其超越经营范围与我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2、被告返还代理费6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公司书面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国家只对生产化妆品有限制性规定,对销售化妆品没有限制性规定,所以我方超范围销售化妆品的行为是有效的。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2日,某公司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汽车配件、润滑油化工产品等。其经营范围不包括销售化妆品。

2008年5月29日,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书一份,授权王某在吉林省吉林市开办“莎姗-尔”品牌化妆品折扣店并使用“莎姗-尔”商标及其标识。王某可以享有某公司提供的经营技术资产,从事专卖店的建设和管理、品牌化妆品的配送等商务活动。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09年5月29日止。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交付代理费6万元。某公司向王某出具品牌使用授权书。

庭审中,王某称某公司一直谎称该公司主营美容化妆品,正是在这种欺诈手段下,其才与某公司签订了合同。但王某未提供相应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某提供的区域代理合同书、品牌使用授权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后,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并且承担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中对于欺诈的认定,以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为必要条件。本案中,王某声称某公司故意告知其该公司主营美容化妆品的虚假信息,存在欺诈行为,但王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外,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公开的信息,王某在合同签订前完全可以查知。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王某以某公司超范围经营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返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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