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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转、受让重大资产、担保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5日 蚌埠法律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转、受让重大资产、担保等事项应如何规定?
  公司法第105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公司法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转、受让重大资产、担保等事项应当规定:
  1、 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
  2、 表决程序及资产数额;
  3、 上市公司不得突破公司法第1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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