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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债券详解

发布时间:2018年5月3日 蚌埠法律顾问  
  企业发行债券详解
  一、发行债券融资的流程
  按照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发行的债券均属于企业债券。在此基础上,如果发行人还满足公司法中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其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公司债券。
  另外,短期融资券在本质上也是企业债。横店集团、万象集团、太阳纸业等中小企业都曾成功地发行过短期融资券。所谓短期融资券。所谓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非金融类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不对社会公众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既包括机构投资者,也包括个人等公众投资者。
  金融机构的金融债和证券公司的债券(如短期融资券)在本质上都属于企业债,但金融机构大都不是中小企业,因此本书不予详述。
  二、企业债发行的程序是:
  1、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或公告,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改委申请
  2、国家发改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统一下达发债规模并通知有关事项。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改委下达;其他企业有国家发改委下达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发行人应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发行。 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其他企业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有省级发改委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4、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改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其他企业由国家发改委批复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给企业。企业债券必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发行。
  6、承销。
  7、债券登记和上市。
  三、发行债券融资的利弊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还可以集合发行企业债券。如果按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因此,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也不算很高,其程序比上市还要简单。但是,无论是发行企业债券,还是发行公司债券,企业都必须符合连续3年盈利的条件。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的条件则相对简单: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不要求连续三年盈利,对公司的净资产也没有要求。短期融资券的优势,主要有
  1.融资成本低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成本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通过发行利率来反映。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率主要受到央行票据利率、市场供应量、主承销商议价能力、企业信用级别水平、规模大小、从事行业、所有制性质、是否为上市公司等因素影响,它将随市场变化而变动。(2)中介机构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包括承销费、律师费、会计师费用;承销费是支付给承销商的手续费,央行规定承销费率不得低于发行金额的0.4%;律师及会计师为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和财务报告承诺书应支付的服务费;评级费用是指评级公司为企业出具满足央行要求的评级报告需要支付的服务费用。(3)发行登记费、兑付费。发行登记费为发行金额的0.06‰-0.07‰(30亿元以上部分0.06‰,30亿元以上部分0.07‰),兑付费为发行金额的0.05‰。在2005年6月以前已发行的170期短期融资券中,一年期发行利率最高为3.69%,最低为2.92%,加上中介机构费用,终合成本率约在3.4%??3.7%间,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58%)低近两个百分点,其成本优势险而易见。
  2.融资便利快捷
  短期融资券一是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准入门槛,主要强调有稳定的现金流和企业最近一年须盈利,不需要担保,没有盈利水平和净资产收益率方面的要求;二是采用备案制使得发行程序及申请手续相对简单,准备时间短、企业工作量小;三是审批难度小、发行快速,企业只要找到愿意承销的中介机构、愿意购买的投资者,就可以向央行提出申请;而央行对业绩优良、信誉度好的大型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持鼓励态度。从花费的时间来说,由于备案的材料相对简单,一般在两个月内即可完成,而央行一般20日内将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并发出备案通知,完成一个完整的发行过程约花费3个月时间。
  3.一次筹集资金数额大
  央行规定,短期融资券的一次申请额度可按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比例申请。据统计,至2006年5月止,在已经发行短期融资券的132家企业中,一次性融资最低2亿元,最高的达到200亿元,平均约20亿元。
  4.品种丰富且实行备案余额管理,可为企业提供稳定现金
  短期融资券包括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期等多个品种,且央行采用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企业可一次申请余额,分次发行,在核定总额度后,企业只需在每期融资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央行备案即可发行。企业可自主选择发行品种,并可滚动发行,既可保证企业资金使用需要,又可缓解还款压力。
  5.能提高企业的信誉,提升企业形象
  由于短期融资券是一种无担保票据,企业能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表示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信用的认同,这将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度和在资本市场上的知名度,有利于以后企业再融资。和所有的债券融资一样,发行债券是需要还本付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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