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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东变更协议影响股东身份?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5日 蚌埠法律顾问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东变更协议是否影响股东身份? 对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与其他股东签订了协议(会谈纪要),但是该公司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此情形下,股东地位是否成立呢?
  对此问题,公司法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仅仅未被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不能否定股东地位。
  那么,股东地位应当如何体现呢?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投资协议(会谈纪要)已经对出资行为已经予以确认,并决定进行工商变更,该投资协议若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应当自成立时生效,投资协议的合法性应当予以认定。因此,虽然投资三方之间的投资协议未经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并不影响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的生效。股东取得股东权利并不以履行登记为绝对必要要件,因为工商登记在册只具有程序上的意义,登记的目的是向社会公示股权的变更结果,使社会公众知晓其股东地位,也就是说取得股东地位是股东登记的前提,而不能说未进行股东登记而否定股东地位。股东资格的取得的依据应当是股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工商登记在册与否直接影响到了股东对其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因而,股东权利尚未获得充分的保障。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投资协议是份合法有效的协议,股东权利由此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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