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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8日 蚌埠法律顾问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粤国税发[2006]110号)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统一为纳税人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的所在年度开始计算。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证书,并经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所在年度起,按上述规定在剩余减免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起,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选择当年开始减免,也可选择当年缴税,减免期从下一年度起计算。选择从下一年度开始减免税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其减、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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