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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担保注意风险控制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2日 蚌埠法律顾问  

担保行为在企业经济活动中极为常见,集团公司与下级公司、关联公司之间;紧密合作企业之间都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担保。经济担保作为一把双刃剑,保证了市场经济运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如果操作不当或者一个小小的疏忽都会给一个甚至几个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下面仅就担保中的保证作些简单介绍,供企业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参考:

问:目前经济活动中较常见的担保方式有哪几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以保证和抵押最为常见。

问:什么是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答:《担保法》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见,保证行为是发生在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无须受到债务人的委托,但一般都是基于债务人的请求而做出的保证。

企业在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明确自己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究竟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一般来说,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条款说明企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未作上述明确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企业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从法律上说,一般保证责任相对较轻,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即主合同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企业才承担保证责任,在此之前企业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相对较重,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企业在对外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两者的区别,以免“套牢”。

问:保证合同的方式有哪些?是不是一定要书面形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曾经有这样一个甲企业为乙公司向债权人出具了不可撤销的保函,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债权人要求甲企业承担保证责任。甲企业认为他们之间并没有签订过书面保证合同,不存在担保关系,因此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其实甲企业是走入了以为不签保证合同就不承担责任的误区,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第三方单方以书面形
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在有些国际货物买卖中第三方按照交易习惯向债权人提供保函,如果债权人不作反对表示,保证合同即告成立,第三方不能以未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因此企业在对外出具文书时要注意,往来的信函、电函、协议书都可能成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合同。

问:保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有,双方签订一份虚假交易的买卖合同,骗取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而后买方提出无力支付货款或者索性“人间蒸发”,卖方提出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支付货款,保证人代替买方支付货款后却无法得到追偿。因此建议企业在对外签订保证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由此保证自己的利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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