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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享受契税优惠

发布时间:2016年9月6日 蚌埠法律顾问  
  核心提示: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税总局针对近一段时间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统一解答。对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如何征收契税的问题,国税总局表示,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中,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有纳税咨询提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现在这个政策是否延续?
  对此,纳税服务司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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