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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5日 蚌埠法律顾问  
  江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8)鹰刑二终字第17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邵x根,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西鹰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抽逃出资罪,2008年4月1日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x霖,男,汉族,小学文化,系香港三x集团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江西鹰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因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008年3月6日被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刑事拘留,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8年4月1日以涉嫌抽逃出资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江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x根、邵x霖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月刑初字第1x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邵x根、邵x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被告人邵x根、邵x霖为获得外资投资的优惠政策,由邵x霖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三x集团公司,邵x霖任董事长、邵x根为董事。2002年11月5日、2003年3月27日xx市xx区人民政府与香港三x集团签订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根据协议,由香港三x集团独资在xx市xx区建造一座星级宾馆,用地面积78.34亩,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在2003年4月前进资并开工建设,即在领取营业执照起三个月内进资达到15%,半年内进资达到50%,二年内进资达到100%。xx区政府则以5万元/亩的价格提供项目用地,并协助办理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等手续及有关协调工作。
  2002年12月初,经xx区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局批准同意香港三x集团在鹰x投资设立其独资组建的外资子公司鹰x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邵x根为董事长,邵x霖、卢x传等为董事。2002年12月5日,鹰x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
  根据香港三x集团与xx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鹰x公司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外币进资达到注册资本的15%,半年内进资达到50%,2年内进资达到100%,但鹰x公司一直未能按期缴纳注册资本。2003年12月,鹰x公司为了能通过年检,由邵x根筹集了960万元人民币汇入鹰x公司结算帐号,作为香港三x集团第一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同月20日,鹰x公司取得鹰x同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2003年12月22日至24日邵x根将该笔注册资本中的900万元人民币分次转出,分别转到邵x根、邵x根的儿子邵x春、卢x传、邵x霖的儿子邵x刚的帐号上,共转走注册资金900万元,占实际出资额的93.75%,用于归还个人借款等。此后,香港三x集团再未缴纳注册资金。
  2005年6月21日,经市外经贸局批复同意,鹰x公司新增中铁视媒体有限公司为股东,并将注册资本由原500万美元增至1020万美元。其股权分别为:香港三x集团以原认缴的500万美元及增资20.2万美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新增投资者中铁视媒体以增资499.8万美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出资期限在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天内缴付81万美元,第二期出资在2个月内缴清)。同日,鹰x公司到市工商局办理了相关手续,变更了营业执照。2006年8月4日,为了办理年检手续,在鹰x公司未再收到注册资本,且900万元人民币已抽逃的情况下,邵x根又以前次由鹰x同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同份验资报告,虚假证明其公司出资人民币960万元。同月8日,xx市工商局以鹰x公司未按期限出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于鹰x公司的注册资金未按时到位,已到位的96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被抽逃900万元人民币,致使鹰x公司难以正常经营。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邵x根的供述:2002年下半年,邵x霖搞到了xx市招商引资项目,在鹰x建一家星级大酒店。当时为得到一些优惠政策,由邵x霖出面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三x集团,邵x霖任董事长兼法人,我任董事,然后以港资投资形式来鹰投资成立鹰x公司,我为董事长兼法人。鹰x公司外资注册资本是500万美元,按规定全部注册资本必须在二年内交清。第一期我们缴纳了960万元人民币折合美元110万美元,达到了第一期应缴注册资本的20%,符合验资条件。2003年12月20日验资后,同月22日、23日、24日转支邵x刚帐号109万元,转支卢x传帐号300万元,转支我的帐号300万元,转支邵x春帐号191万元,共转走900万元人民币拿去偿还债务了。卢x传、邵x春、邵x刚与鹰x公司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或业务往来关系。
  2、被告人邵x霖供述:香港三x集团是我在2002年9月委托香港朋友花一万余元人民币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我任董事长和法人,邵x根为董事。香港三x集团成立的目的就是在鹰x注册成立外资独资的鹰x公司,以外资公司的名义拿鹰x大酒店及附属房地产开发项目。2003年12月为了到工商局办证验资,邵x根一个人在外面借了960万元人民币以香港三x集团第一期进资的名义存入鹰x公司的基本帐户。验完资后,邵x根又将这些钱转走了。
  3、证人邵x刚的证词,证实2003年12月22日鹰x公司分二笔转了109万元人民币到其帐上,邵x根让其帮忙转到另一个帐上。邵x刚的帐号由邵x霖提供。
  4、证人余x太(xx市外经贸局干部)的证词,证实鹰x公司曾提供过一份验资报告,证明鹰x公司有1180万元人民币的股东出资,与银行询证函上的960万元人民币相矛盾。
  5、证人吴x龙(江西翔x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的证词及江西翔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2006年4月24日根据鹰x公司会计提供的会计报表做的2005年度审计报告,报表中反映2004年结转的1727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资本,其中邵x根出资740万元、邵x霖出资329万元、卢x传出资300万元、香港三x集团出资358万元,注册资本为零,实收资本有1727万,这些与注册资本相矛盾。
  6、鹰x公司设立、登记成立的相关书证,证实鹰x公司的性质、成立的时间及注册资本出资的方式、币种、时间等。
  7、xx区人民政府与香港三x集团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证实香港三x集团在xx区投资项目为四星级宾馆及附属设施工程,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由于香港三x集团违反协议规定二年内进资100%及完成鹰x国际大酒店主体工程的约定。
  8、香港三x集团函告、委托验资声明、委托验资授权证书、货币出资清单,证实香港三x集团的邵x霖授权邵x根办理进资、验资事项。
  9、鹰x同信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12月20日出具的(2003)第273号验资报告三份及相关附件、情况说明,证实(1)、鹰x公司使用虚假的公司章程,改变公司性质(由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出资由960万元人民币改为1180万元人民币,鹰x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鹰x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做出的(2003)第273号验资报告未获有关部门通过。(2)、鹰x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鹰x公司2003年12月19日进资96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又作出了(2003)第273号验资报告。该份报告已通过鹰x公司2003年度的工商年检。(3)2006年8月鹰x公司为了通过2005年度年检,再次使用2003年具有96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10、银行进帐单、转帐支票等,证实鹰x公司基本帐户上960万元人民币进资情况,以及邵x根以付钢材款的形式转支109万元给邵x刚、转支300万元给卢x传、转支300万元给邵x根、转支191万元给邵x春。
  11、鹰x公司向xx市工商局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实鹰x公司为通过年检,在2005年5月25日作出虚假承诺,公司已筹集500万美元在今年6月底到8月底到帐。
  12、鹰x公司新增投资者及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等事项申请、批复、章程修改协议和董事长协议等,证实鹰x公司将公司投资总额增加为15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为1020万美元,增加中铁视媒体(香港)有限公司为合作股东,并规定新增者的出资期限。但鹰x公司除曾经进资960万元人民币进资外,至今未收到其他进资。
  13、xx市工商局调查笔录及处罚决定书,证实鹰x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截止2006年8月7日只出资96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1.3%,未按规定期限出资,决定对鹰x公司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1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赣民一初字第2x号民事调解书、(2007)赣民一终字第6x号判决书及本院(2007)月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鹰民一初字第xxx、xxx号裁定书、(2007)鹰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等,证实鹰x公司长期拖欠他人债务,共计人民币近二千万元。
  (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2007年9月18日根据xx市国土资源局、xx区人民政府的申请,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鹰x公司的g2003-xx号宗地及冻结鹰x公司银行存款4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xx市工商局、xx市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鹰x公司的股权,不得为其办理股权转让、抵押、变更等手续;查封鹰x公司所有的位于xx市龙虎山大道、地号为g2003-xx号宗地,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抵押、变更等手续。
  2007年10月26日,香港三x集团的邵x霖、邵x根明知鹰x公司所有的g2003-xx号宗地及股权已被查封,香港三x集团董事长邵x霖仍授权邵x根与景德镇丽x公司的董事长李x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香港三x集团95%的股权以31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景德镇丽x公司,该股权包括鹰x公司名下的g2003-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宗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在建工程),以及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在建工程的全部手续和资料。之后,鹰x公司收到景德镇丽x公司支付的1980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鹰x公司的欠款。因鹰x公司股权被法院查封,景德镇丽x公司在市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时未能成功,遂将鹰x公司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景德镇丽x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于2008年2月27日轮候查封鹰x公司名下的g2003-xx号宗地。
  原判还认定,被告人邵x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邵x根的事实,属立功表现。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邵x根的供述:我跟李x江商谈转让95%的股权,让李x江先拿了1980万元人民币偿还法院已裁定的债务。签订转让股权协议邵x霖同意并授权,他签发授权书时,还提醒我公司财产、股权被法院查封了,转让是否合法。我跟他说不要紧,公司有资金进入盘活就行。
  2、被告人邵x霖的供述:我知道2007年9月18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鹰x公司的资产和股权。邵x根要授权委托书时,我提醒他鹰x公司的财产、股权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查封了。
  3、证人李x江的证词,证实他看过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知道鹰x公司的土地、资产被查封了,但认为鹰x公司该宗土地开发项目有很大利润空间,遂转了1980万元人民币给鹰x公司,以注资的形式收购公司股权。
  4、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实鹰x公司的g2003-03宗地已被法院查封,不得转让、抵押、变更,且该公司的股权也通过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查封,不得转让、抵押、变更等。
  5、股权转让协议书,证实邵x根作为香港三x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将鹰x公司所有的g2003-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宗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等以股权转让给景德镇丽x公司。
  6、银行进帐单、联行来帐凭证等,证实景德镇丽x公司将1980万元资金汇入鹰x公司的情况。
  7、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实景德镇丽x公司诉鹰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景德镇丽x公司申请,轮候查封了鹰x公司的土地。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材料,证实二被告人系抓获归案,邵x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邵x根的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邵x霖作为香港三x集团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邵x根作为香港三x集团具体负责鹰x公司事务的董事,在香港三x集团独资组建外资子公司鹰x公司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足额交付出资,在出资后又抽逃其出资,致使鹰x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及时实现,数额巨大,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两被告人明知鹰x公司的财产和股权已被法院查封,仍进行转让,妨害了司法秩序,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两被告人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邵x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邵x根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邵x霖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邵x根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鹰x公司是香港三x集团的子公司,上诉人不是鹰x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的义务,公诉机关没指控香港三x集团单位犯罪,原审以上诉人系鹰x公司直接责任人为由追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且该未按期进资的行为已作过处罚;原审以上诉人明知财产被查封而转让,事实认定错误。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会影响法院执行;
  上诉人邵x霖提出和xx区人民政府的协议已经终止,不应再追究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邵x根、邵x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事实,有上述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的签订的协议、验资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授权委托书、银行进出账的单据、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书、邵x刚的证词以及股权、土地转让的协议、法院查封股权、土地的相关文书、证人李x江的证词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邵x根、邵x霖也有供认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印证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也是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公司资信的重要依据。以上诉人邵x霖为董事长、邵x根为董事的香港三x集团与xx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在xx市注册成立江西鹰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邵x根为董事长、邵x霖为董事,协议约定江西鹰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一千万美元,注册资本为五百万美元,江西鹰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到帐注册资本960万人民币验完资以后即被邵x根、邵x霖转出900万元人民币用于还债,至案发实际注册资本也只有60万元人民币。虚假出资数额巨大,直接导致鹰x大酒店开工多年不能完工,江西鹰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欠债数千万元人民币,引起多起诉讼,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上诉人邵x霖、邵x根是虚假出资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上诉人邵x根、邵x霖明知鹰x公司股权、土地均被法院查封,仍然非法和他人签订转让股权和土地协议,妨害了司法秩序,情节严重,两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对于上诉人邵x根的辩护人提出的没有指控单位犯罪,对其主管人员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邵x霖是香港三x集团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邵x根是该集团公司的董事,该集团公司在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过程中,实施了虚假出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原公诉机关没有就此起犯罪起诉上述单位,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予处罚。但上诉人邵x霖、邵x根是上述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应按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邵x根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上诉人邵x根的辩护人提出受过行政处罚不应再刑事处罚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邵x霖、邵x根在合同中形式上是转让股权、土地,实质是转让土地,且股权、土地均被法院依法查封,上诉人邵x根的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邵x霖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社会危害,就该土地xx区人民政府与江西鹰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在诉讼,其上诉提出和xx区人民政府的协议已经终止,不应再追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邵x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原审人民法院给予从轻处罚是正确的。原审人民法院定罪准确、处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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