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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9日 蚌埠法律顾问  
( )名称变核外字[20 ]第 号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你局送审的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该企业名称变更为: 以上名称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后生效.
本通知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书在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
2,企业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将本通知书存入企业档案.
3,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本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
4,登记机关应在核准企业变更登记企业集团设立(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加盖企业印章的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报送名称核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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