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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7日 蚌埠法律顾问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本质差别
  公允价值是在 企业 并购风起云涌和 金融 工具层出不穷的经济背景下产生的一种计量属性,广泛应用于金融工具、企业购并、投资性房地产、农业、非货币性交易等事项的会计处理,具体运用于以上事项中资产的处置和债务的清偿环节。公允价值不仅是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同时也是收益和损失的计量属性。因为取得资产和形成负债时是以 历史 成本计量的,处置资产和清偿债务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就会与账面上的历史成本金额产生差额。这一差额是在企业资产的持有期和债务的存续期内形成的,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因而会影响企业的利润。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具有诸多优点,比如能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性;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收益,更有效地实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能对某些无法以历史成本进行计量的事项予以计量;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的保全等等。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重要程度与历史成本并驾齐驱。
  我国1998年第一次颁布的《债务重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规定处置资产或清偿债务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是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在证券市场上体现得尤其明显。由于我国证券市场非常关注利润表,上市公司是否具备配股资格、是否被st或pt等都与利润有关,有关利益方想方设法在利润表上做文章。而我国市场经济又不成熟,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不能完全实现价值发现功能,这就为上市公司和其关联方通过人为确定公允价值转移利润提供了合法途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因而受到严重影响。为了堵住上市公司利润转移的渠道,2001年初,财政部只好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修订(基于同样原因同时还修订了投资准则和非货币性资产准则),放弃了公允价值,规定处置资产或清偿债务时必须以账面价值为基础。因为没有公允价值作为参照系,就无从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2001年版的债务重组准则不考虑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将凡是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统统纳入债务重组准则的范围内。2001年版的准则同时还规定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不可避免获得的利益,如以低于债务金额的现金偿还债务、以账面价值低于债务金额的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产生的好处,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资本公积”项目,以防止企业操纵利润。
  2006年第二次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是1998年版债务重组准则的继续,是公允价值的回归。这次修订是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背景下进行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代表的全球会计准则成为世界主要资本市场的通用准则已是众望所归。我国若不采用国际通用规则,就可能被排斥在世界主流资本市场之外,对吸引国外资本、促进我国经济 发展 非常不利。为此,我国政府在制定准则时尽可能减少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2006年版的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无论是初次颁布的准则还是修订的准则,在很多方面都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2006版的准则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实施。与六年前相比, 中国 的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证券市场的监管都有很大发展,公允价值的使用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只要利润操纵的收益大于成本,操纵利润就不可避免。新准则的实施、公允价值的再次使用将会产生哪些新问题,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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