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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及时间 外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9日 蚌埠法律顾问  Tags: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及时间,外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张家和律师,蚌埠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及时间

  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运营的核心内容,并且也是股东对公司应有的义务。相关法律对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有相应的规定,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及时间、不得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或权利、股东违法出资应当承担民事等法律内容,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一、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及时间

  1、货币

  货币出资没有比例的限制,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实物

  实物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等,但要求以实物的所有权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按照无权处分认定,但如果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认定公司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以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达到鼓励交易的目的。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应予支持。

  3、土地使用权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一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股权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符合股权具有合法性、无权利瑕疵、履行转让法定手续、完成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如未进行价值评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公司股东出资时间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二、不得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或权利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主要是难评估,难转让,因而无法作为出资。

  三、股东违法出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不按照章程缴纳出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没有按照章程缴纳出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因此,公司股东因出资违法行为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登记机关无管辖职责。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有关;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及时间;的法律内容,作为公司股东应遵守出资方式及时间的相关规定,保证公司的顺利运营,能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事项可以由股东进行章程的订立或修改。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外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核心内容: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外资企业公司的章程如何确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规、规定,XXX,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XXX有限公司 ,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外资企业名称为:XXX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住所:

  第三条 外资企业的股东:XXX

  英文名:

  注册地:

  第四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公司形式为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XXX,并销售自产产品。

  第七条 公司生产规模:公司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年产产品XXX。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XXX万美元,

  第九条 注册资本为XXX万美元。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以XXX投入,出资期限为:第一期出资XXX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15%,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第二期出资XXXX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85%,最长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2年内缴清。

  第十一条 股东投资完毕后,即由公司聘请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机关审批方可实施的事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委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其他约定XXXXXX。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向股东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名单,以及日后分公司变更的决定权;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XXX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 条 董事会的人员变动时,股东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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