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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理论基础

发布时间:2022年8月22日 蚌埠法律顾问  Tags: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理论基础

 张家和律师,蚌埠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核心内容:公司股东资格是出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证明公司股东资格的文件有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下面由的为您详细介绍如何确认股东权利,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东权是社员权,认定股东资格主要依据团体法而非个人法。

  二、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

  A.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B.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C.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A.出资证明;

  B.事实出资行为等。

  三、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

  2.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3.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与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A.发起人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已登记的公司章程记载为准;

  B.股权受让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新章程记载为准。

  四、工商登记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对于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只具有宣示功能和公示意义,不具有设权的性质和功能。

  1.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

  2.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发生冲突时,一般以被记载股东股东为真正股东,除非被记载股东存在被冒名顶替的情形。

  3.工商登记证明意义:

  A.对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证明意义:设立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名称或者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

  B.对受让取得股权股东资格的人的证明意义:股权变动登记是已经成立的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认定未经工商登记就不具有股东资格。

  五、股东名册是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对抗公司的功能: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理论基础

  核心内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理论基础是什么中小股东由于相对于大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上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理论基础包括公司法人人格的公平价值目标、法理正义在具体实践中变异的现实性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理论基础。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理论基础:

  一、公司法人人格的公平价值目标

  法律的公平价值与效益价值在理念上应该是不分主次、不分轻重、不分先后的。法运行于社会的理想状态便是公平与效益的最佳平衡。但是现实中却是公平与效益发生冲突,进行价值选择不是选择一个,放弃另一个,而是在兼顾两者的前提下,;既使公平成为保障效益最大化而又能保证社会结构稳定在最低极限上的公平,效益成为社会所能承载范围内保证社会财富的再生产达到最高极限的效益;。

  实践中,控制股东把持董事、监事会成员选举实际剥夺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尤其是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从事关联交易的行为更直接侵犯了中小股东资产收益权,最终损害其财产利益,这不但对中小股东不公平,而且从投入产出比来说是缺乏效益的。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和效益,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控制股东的直接效益,但却保证了整体长远的效益,并且不但直接使中小股东的公平得以实现,而且间接上促进了控制股东的公平的实现。所以,加强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有助于法的公平价值与效益的最终契合。

  二、法理正义在具体实践中变异的现实性

  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曾指出:;法律学家们赞扬或者指责法律或其实行时,最频繁使用的词语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对立法和司法而言,正义始终是法律追求的永恒目标。但正义却在具体实践中发生了变异。张民安学者提出资本多数决是由一股一表决权的股权平等原则延伸出来的,持股数量直接影响其表决权,每一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是与其持有的股份数额成正比的。这一制度使得多数股份具有了支配性,谁持有了公司的多数股份,谁就在公司中处于支配地位。股东大会的决议的做出、董事的产生也自然受到多数股股东的支配。

  而这样一来,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得原本正义平等的关系出现了异化,多数股股东实际支配了少数股股东,以此种原则形成的公司,其实只是多数股东的意思,控制股东拥有了远大于其持有的股份数值得控制的影响力,这一原则的运用使得控制股东对资本的支配权扩大了,而少数股东的支配权缩小了,现在公司制度的发展更加剧了这种异化。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理论是近代民法为制止个人利益极度膨胀,危及他人合法利益和市民社会和谐秩序而发展出来的一条法律原则。随着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相结合的法律思想在现代民法中支配地位的确立,各国民法纷纷引入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德国民法典》226条,《奥地利民法典》第1295条第一项,《瑞士民法典》第二条第二项和《日本民法典》第一条第三项。正是在这种民事立法的背景之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用以消除资本多数决滥用制弊端的主张被提出来了,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实质是一种民事权利的滥用。股东在行使表决权等各项公益权时,要受到一定界限的限制。如果控制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到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那么控制股东的这种权利会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被否定,因资本多数决滥用而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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