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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股权转让风险 个人合伙退伙协议

发布时间:2022年8月22日 蚌埠法律顾问  Tags: 如何预防股权转让风险,个人合伙退伙协议

  张家和律师,蚌埠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如何预防股权转让风险

  如何预防股权转让风险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可以对内转让,也可以对外转让,但对外转让股权的,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而股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股权转让风险的防范知识。


  股权转让必定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可以说,防范股权转让的风险,可以从签订合同前、签订合同时来把握:


  检查签订合同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应该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公司。


  清楚股权结构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了解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3、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检查转让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由于股权转让过程长、事项繁杂,很多企业都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在办完股权转让的同时,必须及时办好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患未然。





个人合伙退伙协议

  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祥,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


  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首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人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而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


  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许可使用、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


  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很难确定各合伙人出资对应的价值和比例,正因为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方式。合伙人之间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但随着企业的壮大、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事务形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企业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企业造成损害。


  常见的约定方式有:


  ①各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决定事务。


  ②各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利。


  ③合伙人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各合伙人的专长的不同,建立较为复杂的决策机制。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见事先约定明确,就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分歧时无法决策的情况。


  合伙内部划分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但这仅仅解决合伙人对外承担的问题,而对于合伙人内部的划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合伙企业。当合伙人内部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结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


  合伙内部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普通的划分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各合伙人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


  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当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不能获得法律补充性弥补。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行为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②劳务出资人承担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承担。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③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占的出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日益突出。


  ④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是非。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算。


  三、退伙纠纷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个人合伙退伙协议;等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个人合伙退伙协议应该都有了基本的了解。个人合伙退伙的协议书基本就是写明退伙后债权、债务归属,然后进行收支结算,范本基本上就是上述这样的,供大家参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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