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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时如何处理 知识产权出资后企业减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2年7月23日 蚌埠法律顾问  Tags: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时如何处理,知识产权出资后企业减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张家和律师,蚌埠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时如何处理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时如何处理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公司依法减资的通知义务及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时的法律效力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公司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和限制,及公司债权人此时享有的相应权利救济途径。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上述直接通知义务系针对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的已知债权人,公告通知义务系针对公司做出减资决议时的未知债权人。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丧失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此时公司的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应不具有对抗效力。

二、公司股东在公司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时承担的依据及具体法律适用

一方面,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减资本身对该等债权人并不产生拘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另一方面,公司减资在实质上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且公司减资的受益人系股东自身,因此,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就其减资部分亦不能免除。

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具体应当承担的,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实践审判中可类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令公司股东在减免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

知识产权出资后企业减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某公司以100万元现金及100万元知识产权出资,现金出资50万元,知识产权评估价100万元,并将产权转给公司。一年后公司申请减资100万元,即未到位的现金50万元,及知识产权同比例减资50万元,会计上将知识产权减资部分放入资本公积。

请问这50万元资本公积将来是否可以用于增资或者50万元资本公积需要转为收入缴税

答:《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三条第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减少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未到位现金50万元,以知识产权减资50万元,该减资对价归属于出资方,而不属于该公司。扣除未到位现金的减资额,属于该公司对出资方的负债,贵公司直接将减资计入资本公积不符合规定。

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第六条,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

因此,如果出资方将应收回的减资额无偿捐赠给公司,该对价应作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如果出资方不论是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经济实质表明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出资方将应收回的减资额无偿捐赠给该公司的,不论该公司如何做会计处理,该捐赠属于该公司的接受捐赠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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